松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松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松岭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松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松岭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份修订)
目录
1总则3
1.1编制目的3
1.2编制依据3
1.3分级分类3
1.4适用范围4
1.5工作原则4
1.6应急预案体系5
2组织体系6
2.1领导机构6
2.2指挥机构6
2.3工作机构7
2.4基层机构7
2.5专家组8
3运行机制8
3.1预测与预警8
3.1.1预测预警系统8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8
3.2应急处置9
3.2.1信息报告10
3.2.2先期处置10
3.2.3应急响应11
3.2.4指挥与协调11
3.2.5应急联动12
3.2.6区域合作14
3.2.7应急结束15
3.3恢复与重建15
3.3.1善后处置15
3.3.2社会救助15
3.3.3调查与评估16
3.3.4恢复重建16
3.4信息发布16
4应急保障17
4.1人力保障17
4.2财力保障18
4.3物资保障18
4.4基本生活19
4.5医疗卫生保障19
4.6交通运输保障19
4.7治安维护20
4.8人员防护20
4.9通信保障20
4.10社会动员21
4.11公共设施保障21
4.12科技支撑21
4.13法制保障21
4.14气象水文信息服务21
5监督管理22
5.1预案演练22
5.2宣教培训22
5.3考核奖励22
6附则23
6.1预案管理23
6.2发布实施2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区各级各部门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安全事故、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严重的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划分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社会安全事件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和复杂性,不分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范围内,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且必须由区政府协调指挥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我区区域内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区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制定,报行署备案。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报区应急管理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区应急管理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突发事件镇应急预案。各镇编制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报区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5)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设立松岭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为区政府区长,常务副主任为常务副区长,副主任为其他副区长,成员为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任的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主任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由区长直接负责处理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松岭区应急管理局,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发挥运转枢纽的作用;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级各部门应急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演练;协调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与区人武部联系。
2.2指挥机构
各类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负责人担任,该机构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各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如查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区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将我区现有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减灾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纳入到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范畴之内。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在区各有关部门下设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镇及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基层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各镇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2.5专家组
区政府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镇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预测与预警
各镇、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区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信访局、林草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的主要职能部门,要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
3.1.1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各级各部门负责建立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综合分析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各镇、区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区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各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区政府报告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站、微信、短视频、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要根据需要,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发布权限。
(5)预警区域内的各镇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镇、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时限和程序: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重要信息舆情,事发地镇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政务值班室和区应急管理局,40分钟内书面报告,书面续报最迟不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区政府政务值班室和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汇总上报的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区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镇、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政府外事办、区有关部门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事发地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镇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办理;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镇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应事发地镇的请求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处置建议向分管副区长和区长报告,经区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工作组统一指挥、指导有关镇、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向行署值班室和地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处置。属于一般突发事件,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并向地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需要由区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3.2.5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可调动林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各镇和公安、应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镇和相关部门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改、财政、应急、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现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8)应急通信、气象、电力供应组:由电信运营企业、气象、国网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与地区气象局做好协调,做好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国网供电公司负责做好事发地电力应急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涉外工作组:由外事办、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特种应急组:由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2)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
事发地镇、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驻区单位等要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林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区政府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6区域合作
镇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区政府加强与毗邻区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3.2.7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镇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镇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镇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部门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法定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根据需要适时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调查与评估
(1)区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事发地镇成立调查组,及时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镇、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
(3)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区政府报告。
3.3.4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镇政府负责落实。各镇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需要省、地援助的,由区政府向行署提出请求,同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向地区有关部门提出援助请求。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向区政府提出请求。
3.4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省、地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4.应急保障
各镇、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供电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各级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依托松岭区专业扑火大队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由林业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组建的群众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要加强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2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确保应急需要。对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级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政府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建立区镇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现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4.4基本生活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镇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镇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区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镇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人员防护
区政府要利用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疏散。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施救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区发改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各通信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4.10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还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事发地政府、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4.11公共设施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12科技支撑
区政府负责规划全区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各镇、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全区应急平台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建立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应急平台基础数据要实时更新。
4.13法制保障
区司法局要组织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4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各镇、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5.2宣教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各镇、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5.3考核奖惩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松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区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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