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457-3321122
办公时间:五一之前: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一之后:下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点: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镇松岭大街39号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起草全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以及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拟订全区统筹城乡的创业、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创业、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以及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分配方案,负责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区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运营政策和实施办法。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与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负责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下岗失业人员、技工学校毕业生、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电话:0457-3323842
机构职责:负责文件收发、传递、保管以及各种资料印发转送,职工工资发放,费用核销、会议组织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全区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协调和行动;负责全区工人档案的日常管理,防火安全保卫等项工作。负责来信来访相关接待处理事宜。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部门一般干部及全区工人调配政策性安置工作。掌握全区职工构成情况,搞好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做好就业培训工作,组织各单位技术待级培训,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搞好下岗职工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再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
办公电话:0457-3321034
机构职责:执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调查工作;负责新分配人员工资定级、干部职务变动、学历变化、技术职称变动后的工资确定,全区工资水平测算、台账建立、工资报表;承担全区各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和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负责全区职工待遇工龄认定工作。
办公电话:0457-3321122
机构职责: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负责全区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推荐、初审和上报工作;组织指导初级申报人员的评审工作并审批专业技术资格;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及考试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初审、上报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
办公电话:0457-3321213
机构职责:负责全区职工退休、退养、病退审批手续办理工作,调整离退休人员退休及福利待遇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职工工伤医务鉴定、患病职工病残等级、工资待遇等。负责全区职工遗属生活费及在职职工丧葬费等的审批发放工作。
机构职责: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业务(征缴、发放)。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全区失业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缴费申报、缴费信息记载、失业台账审核录入、关系转移接续、注销登记、基金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待遇核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松岭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的工伤保险职能划入松岭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机构职责:负责全区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职培训;规范劳动力市场,开展职业介绍,组织劳务输出;负责失业保险金征缴、发放管理工作;小额贷款发放的审核工作;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机构职责: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涉劳所发生争议案件,按仲裁法程序,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