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民政局2024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规定和办法标题及文号 | 发放政策依据要点 | 补贴标准(元) | 项目主管单位 | |||||||
1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
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指导标准:689元/人/月 农村低保指导标准:5292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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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特困人员生活补贴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 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办发〔2020〕42号) |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 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 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11682元/人年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6888元/人年 城乡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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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 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 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 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办发〔2020〕42号) |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 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 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11682元/人年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6888元/人年 城乡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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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时救助 | 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黑民规〔2022〕7 号) 2.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临时救助 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大署民联〔2022〕14号) |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1.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 1-6个月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2.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 1-3 个月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3.因灾型救助对象经有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原则上参照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执行。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 难程度进一步明确救助档次、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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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标补发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3〕2号) | 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方案。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689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483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且不低于2022年标准确定。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 根据实际补发情况确定。 | 松岭区民政局 | |||||||
6 | 动态管理补发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对特困人员家庭可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农村按季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 根据实际补发情况确定。 | 松岭区民政局 | |||||||
7 | 冬季取暖补助 | 1.《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取暖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08〕84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
县级以上政府对低保和特困家庭给予取暖救助,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资金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市县可将取暖救助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 1110元/户/年 | 松岭区民政局 | |||||||
8 | 一次性生活补贴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 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
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 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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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4.《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黑发改价格〔2021〕825号) |
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的办法,当市(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时,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市(地)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3.5%以下,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6%以下,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方可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低于25元/人/月 | 松岭区民政局 | |||||||
10 |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临时补贴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4.《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黑发改价格〔2021〕825号) |
低保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低于25元/人/月 | 松岭区民政局 | ||||||||
11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 童价格临时补贴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4.《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黑发改价格〔2021〕825号) |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不低于25元/人/月 | 松岭区民政局 | ||||||||
12 | 低保边缘价格临时补贴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4.《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黑发改价格〔2021〕825号) |
低保边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低于25元/人/月 | 松岭区民政局 | ||||||||
13 |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 2011〕23号) 2.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1〕8号) 3.《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强化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民规〔2021〕4号) |
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养育费,建立健全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机构养育儿童标准为每人每月1750元、散居孤儿标准为每人每月13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标准:1508元/人/月 | 松岭区民政局 | |||||||
1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 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 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民规〔2023〕12 号 |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黑龙江省政府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100元/人/月 | 松岭区民政局 | |||||||
1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 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 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民规〔2023〕12 号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120元/人/月 | 松岭区民政局 | ||||||||
16 |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6号) | 为具有黑龙江省户籍,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标准:100元/人/月 | 松岭区民政局 | |||||||
17 | 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号) | 各级政府通过同级财政预算或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为黑龙江省贫困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150元/人/月 低保家庭半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100元/人/月 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100元/人/月 低收入家庭半失能老年补贴标准:5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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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 号); 2.《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 号) |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 各地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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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 | 《黑龙江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民规【2023】5号 | 对已年满18周岁就读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的孤儿实施每人每学年1万元的助学补助。 | 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万元 | 松岭区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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