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证前指导”服务举措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商务局:
为更好地服务经营主体,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部分高频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开展“证前指导”服务,进一步推进经营主体合规经营、便利许可,以及快速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证前指导”服务是指在经营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提交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前,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提供业务咨询、提前查勘现场等指导服务,为经营主体正式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参考指导意见。
二、服务事项
按照“试点一批、成熟一批、推广一批”的原则推进实施。第一批将市场监管、公安、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共12个高频事项纳入《大兴安岭地区“证前指导”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1)。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在试点成熟基础上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将更多高频涉企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提供“证前指导”服务。
三、服务流程
(一)提出申请。经营主体可根据自身需求提出“证前指导”申请,填报《“证前指导”服务登记表》(附件2),并提交至审批部门。涉及多部门提供指导服务的,经营主体可以自行选择任一审批部门一次性提交申请,接收申请的部门应将申请表于1个工作日内共享至相关审批部门。
(二)业务咨询。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窗口、电话、网络等形式,主动为经营主体提供事项办理所需要的具体材料及有关要求、政策等咨询服务。对需要准备材料的事项,审批部门提供材料指导服务;对需要提供布局图、平面图等材料的事项,审批部门提供审图指导服务。
(三)查勘现场。对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在经营主体现场布置完毕并提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安排人员提供指导服务,为经营主体提供指导意见。
(四)出具意见。“证前指导”服务完成后,审批部门应当出具《“证前指导”意见书》(附件3),明确需要调整的具体指导意见。相关经营主体收到《“证前指导”意见书》并完成整改后,可选择再次申请“证前指导”服务或正式申办相关许可(备案)等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证前指导”服务是我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创新举措。全区各级市场监管、公安、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切实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不断提高经营主体满意度、获得感。
(二)建立协作机制。地、县(市、区)两级结合事项职责权限,分级建立协调联络工作机制,选派业务骨干、专家等担任指导服务人员。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主动靠前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经营主体提供精准、高效的指导服务。要做好“证前指导”服务与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有效衔接。
(三)设立服务专窗。从便利申请人的角度,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证前指导”事项和流程的配置,推进在各政务服务渠道使用。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窗口增加“证前指导”服务业务,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转办交办。各级各部门要多维度、多渠道、多层级宣传“证前指导”服务,引导更多的经营主体享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
(四)鼓励探索创新。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证前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广泛收集群众和经营主体对“证前指导”服务工作成效的评价意见,及时动态调整事项清单,推动更多经营主体有需求、有感知的政务服务事项 纳入“证前指导”服务。
附件:1.大兴安岭地区“证前指导”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
2.“证前指导”服务登记表
3.“证前指导”意见书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公安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商务局
2025年7月2日
附件1
大兴安岭地区“证前指导”服务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责任单位 |
1 |
食品生产许可 |
各县(市、区)级市监部门 |
2 |
食品经营许可 |
各县(市、区)级市监部门 |
3 |
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 |
各县(市、区)级市监部门 |
4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各县(市、区)级市监部门 |
5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各县(市、区)级市监部门 |
6 |
药品经营(连锁门店)许可证(增加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经营范围) |
地(市)级市监部门 |
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地(市)级市监部门 |
8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地(市)级市监部门 |
9 |
排污许可证 |
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10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
地(市)级商务部门 |
11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地(市)级商务部门 |
12 |
特种行业许可证 |
各县(市、区)级公安部门 |
附件2
“证前指导”服务登记表
申请人名称 |
|
|
经营地址 |
|
|
负责人 |
姓名: 联系电话: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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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名: 联系电话: 邮箱: |
|
申请服务事项 |
食品生产许可 |
□业务咨询□提前查看现场 |
食品经营许可 |
□业务咨询□提前查看现场 |
|
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 |
□业务咨询□提前查看现场 |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业务咨询□提前查看现场 |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业务咨询□提前查看现场 |
|
药品经营(连锁门店)许可证(增加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经营范围) |
□业务咨询□提前查看现场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业务咨询□提前查看现场 |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业务咨询□提前查看现场 |
|
排污许可证 |
□业务咨询□提前查看现场 |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
□业务咨询□提前查看现场 |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业务咨询□提前查看现场 |
|
特种行业许可证 |
□业务咨询□提前查看现场 |
|
申请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有“证前指导”服务需求的经营主体填写本表。
2.指导服务过程中作出的“证前指导”意见书,仅作为经营主体正式申请相关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时予以参考的一种指导性意见,不影响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意愿正式提出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申请。
3.需要指导布局图、平面图的,待指导人员与您联系后,需通过窗口、邮箱等方式提供相关材料。
4.需要提前查看现场的,指导人员将与您电话联系,待现场布置完毕后提供上门服务。
5.本表填报后,提交到对应的审批部门窗口,涉及多部门指导的,提交至其中一个窗口即可。
“证前指导”意见书
编号:
依据申请人 的申请,本部门对申请人拟申报事项所须具备的条件和材料要求进行了相应的查看和审核,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申请人参考:
□申请人相关申请具备的条件和材料符合申办要求。
□申请人相关申请具备的条件和材料不符合申办要求,具体意见如下:
1.
2.
3.
年 月 日
注:1.“证前指导”服务是审批部门主动提供的一种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律拘束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其不属于行政审批正式申办程序范围。
2.无论有无整改指导意见,均不对相关涉及经营主体具有行政强制力,不影响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意愿正式提出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申请。
3.指导意见仅是根据指导当时情况提出的参考性意见。作出正式行政审批决定以申请人递交的正式申办文件材料和正式申报时现场核查情况为准。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审批部门存档)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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