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降低生育成本,现就优化调整我区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累计。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为职工足额缴费的,缴费当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保应缴纳的职工医
保(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中: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男职工参加的生育保险待遇报销,不得同时享受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一、职工生育津贴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58日。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1日。怀孕满三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2日。
二、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
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设定最高支付限额,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待遇标准:女职工计划生育上环、取环300元;产前检查500元;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500元;怀孕满4个月流
产的600元;顺产2300元;难产2700元;剖宫产3800元;剖宫产合并并发症手术4300元;输卵(精)管结扎手术2000元。
参保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女职工怀孕期间或生育后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执行本地同等政策。
三、其他要求
(一)2022年1月1日后生产,已领取生育津贴的女职工享受本通知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各县(市、区)医保部门依申请对生育津贴待遇差额部分予以追溯。
(二)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参保女职工本人。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此文件内容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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