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大扬气林场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审查结果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法〉实施过渡期内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2043号),我局组织专家对《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大扬气林场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查。现将拟同意通过的《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松岭区自然资源局联系
联系人:闵学士
电话:0457-3323765
附件1: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大扬气林场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松岭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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