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招标人代表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发展改革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健全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制度,确保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依法依规、高质量进行,现就加强招标人选派代表参与评标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招标人代表资格条件
(一)招标人代表应当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原则上应为招标人本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正式在职人员;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国家部委颁发的工程技术及经济类执业注册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含)以上;
3.熟悉所参与评标项目的目标、范围和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等基本情况;
4.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软件,适应电子评标的要求;
5.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作出承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人代表:
1.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运行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2.曾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被取消或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
4.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5.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定的需在招标投标领域实施联合惩戒的其他情形。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正式在职人员不具备以上条件时,可以不选派或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担任招标人代表。
二、严格执行招标人代表选派程序
(一)招标人应按照“谁委派、谁负责”的原则,对招标人代表的选派、履职行为负责,对选派的代表出具《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准确录入招标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从事专业工作等信息,并提交代表个人签名的《招标人代表信用承诺函》(详见附件2)。
(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评标专家身份核对程序,严格履行招标人代表身份核验工作,经核验无误后方可进入评标室评标。
三、严格规范招标人代表履职行为
(一)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活动中应带头执行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规范,遵守关于评标专家的各类禁止性规定。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二)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发现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违反 评标纪律,可能影响评标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及时报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四)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招标人代表评标行为管理,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招标人代表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的,同时通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五)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时公示并向相关信用管理系统推送招标人代表查处结果和信用信息;建立招标人代表管理数据库,定期汇总招标人代表选派、参评、奖惩等情况并向行政监督部门通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各对口省直发文机关反馈。
附件:1. 《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2. 《招标人代表信用承诺函》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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