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人社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 附件1 | ||||
| 松岭区人社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之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 1 | 人 社 领 域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初次违反本规定; 2.仅发布招生公告或者开展招生宣传,尚未实际招生; 3.主动停止招生,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停止招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黑人社规〔2021〕4号) |
| 2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初次违反本规定; 2.未对相关主体造成实际损害; 3.主动明示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黑人社规〔2021〕4号) | |
| 3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初次违反本规定; 2.尚未实际对应聘者开展体检,也未对其造成损害; 3.主动取消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取消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黑人社规〔2021〕4号) | |
| 4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初次违反本规定; 2.未因违法行为给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造成损失; 3.主动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规范建立服务台账并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黑人社规〔2021〕4号) | |
| 5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初次违反本规定; 2.仅公告或者宣传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实际未发生派遣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3.主动停止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停止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黑人社规〔2021〕4号) | |
| 6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当事人初次违反本规定,骗取金额30000元以下,且主动全部退回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间全部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没有造成基金损失的,不予处罚。 |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制定《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 |
| 7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当事人初次违反本规定,骗取金额30000元以下,且主动全部退回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间全部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没有造成基金损失的,不予处罚。 |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制定《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 |
| 附件2 | ||||||
| 松岭区人社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之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 1 | 人社领域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未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2 | 人社领域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逾期不改正,超过法定社会保险登记时限30日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3 | 人社领域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调查工伤保险事故行为的处罚 | 不按要求提供工伤认定所需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4 | 人社领域 | 对缴费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情况的处罚 | 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的;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未对案件调查造成影响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未造成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5 | 人社领域 |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6 | 人社领域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且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7 | 人社领域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处罚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8 | 人社领域 |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 | 涉及劳动者3人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9 | 人社领域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 涉及劳动者3人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10 | 人社领域 |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11 | 人社领域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12 | 人社领域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13 | 人社领域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14 | 人社领域 | 对中外合作办学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行为的处罚 | 逾期不改正,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或者已出资金额25%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15 | 人社领域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 向学生收取费用10000元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16 | 人社领域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向学生收取费用10000元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17 | 人社领域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其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18 | 人社领域 | 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不履行责令整改行为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 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的;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未对案件调查造成影响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未造成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19 | 人社领域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 | 涉及3人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20 | 人社领域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1条,或者发布虚假招聘广告1次,或者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1人,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未取得违法所得的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无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21 | 人社领域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 (1)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下的;(2)收取劳动者押金500元以下的(3)初次违法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22 | 人社领域 | 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 尚未发生派遣劳动者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23 | 人社领域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24 | 人社领域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1次劳务派遣业务,有违法所得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没有违法所得的,派遣人数10人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25 | 人社领域 |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处罚 | 逾期10日以下未支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 26 | 人社领域 |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收取劳动者财物折合人民币500元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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