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025年版)
序 号 |
中介服务 事项 |
涉及的审批事项 职权名称 |
责任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备注 |
1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条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2 | 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二、《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附件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地矿部对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报告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一、《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年10月11日实施,国发〔2015〕58号) 第十六项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2023年5月6日实施,自然资规〔2023〕4号) (十)在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非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除探矿权注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过一网申报系统直接传输至部政务大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范本)见附件5。军事部门意见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征询。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6 | 矿山关闭报告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关闭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7 | 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 | 林业和草原局 | 一、《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81项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6年省政府令第2号) 附件1:《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50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林业和草原局 | 一、《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81项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6年省政府令第2号) 附件1:《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50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林业和草原局 | 一、《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81项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6年省政府令第2号) 附件1:《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50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8 | 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 | 林业和草原局 | 一、《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81项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6年省政府令第2号) 附件1:《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50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9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国有重点林区内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批(初审) | 林业和草原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0 | 河道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水务局 | 一、《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34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务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29项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水务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31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3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权限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水务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33项 三、《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可由建设项目法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法人单位编制,审批机关不得干预。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4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水务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务局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5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水务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第九条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四、《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30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发改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节能报告,也可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需按照国家确定的编制指南编写,格式规范,内容深度达到评审要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7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核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 | 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 二、《黑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起草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式出具;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拟定的验收复测计划和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请,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起草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式出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备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检测报告,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交工验收质量核验检测、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工作。 |
18 | 水运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 权限内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核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 | 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 二、《黑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起草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式出具;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拟定的验收复测计划和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请,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起草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式出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备相应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检测报告,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交工验收质量核验检测、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工作。 |
19 | 公路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权限内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审批 | 交通运输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二、《政府投资条例》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五、《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或咨询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计审查意见,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设计文件技术咨询审查。 |
20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1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设计和施工方案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三、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2 |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3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设计和施工方案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四、《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4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 交通运输局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四、《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五、《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六、《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5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编制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 交通运输局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四、《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五、《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六、《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6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 交通运输局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四、《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五、《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六、《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7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许可 |
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四、《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 油气管道穿(跨)越公路和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以及公路跨越油气管道前,各地公路管理机构或油气管道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技术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五、其他设施专用管道以及电缆穿越公路桥下空间的问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8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设计和施工方案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许可 | 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四、《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9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 | 生态环境局 | 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设置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 第十七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责任主体指定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的技术单位。 第二十二条 设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向所在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对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登记。 已登记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发生变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二、《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1.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设有“十四五”市界国考断面的河流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或左右岸边界河段(详见附件)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上述范围外,其他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3.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县际(市、区)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上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备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的技术单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责任主体指定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的技术单位。 |
30 | 环评报告编制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生态环境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九条 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前款规定的单位中,下列单位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或者由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 (三)由本款前两项中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四)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 (五)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六)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的出资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条 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由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1 | 清算报告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民政部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布。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政部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布。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基金会注销登记 | 民政部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布。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2 |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交更登记(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民政部门 |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第六条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民政部门 |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第六条(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基金会变更登记(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民政部门 |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第六条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缴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二、《基金会登记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3 | 财务审计报告 |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 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4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民政部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政部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民政部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民政部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5 | 验资证明 | 基金会成立登记 | 民政部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基金会变更登记(基金会原始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民政部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级权限)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申请人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7 | 消防设计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权限)(新设)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23-11-10)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设计单位 | 申请人按要求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8 | 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县级权限)(新设)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 | 申请人按要求委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9 | 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图测) |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编制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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