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保门诊处方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维护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坚决打击伪造、变造虚假处方等欺诈骗保行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门诊处方管理的通知》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须经本院医保医师签名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有效。”“纸质处方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并在前记部分进行连续编号,保证处方编号的唯一性、可识别性。”
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治疗、门诊特殊药品待遇的大兴安岭地区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回我区申请药费报销时,需要持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处方需有医院医保医师签名和编号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确保处方合规真实有效,方可办理费用报销。就医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无法进行报销。
例如:李某某在上海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门诊特殊治疗所需的药品,需要拿上海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合规处方才能报销,如果拿的是北京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是不能进行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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