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殡葬秩序的公告
全区广大居民: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活动,破除封建陋习,倡导文明丧葬新风,大力推进绿色环保、生态节地、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区进一步规范殡葬秩序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殡葬政策法规
1.禁止在耕地、林地、湿地、草原、河流堤坝附近、城镇规划区、自然保护区、公路、旅游沿线两侧等法律法规禁止区域建造坟墓或向上述区域迁移坟墓。
2.禁止建造“活人墓”私圈墓地、“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等行为。
3.在丧葬活动中,应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根据《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号2012年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实行土葬的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墓地入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倡导文明节俭丧葬新风
1.倡导文明殡葬、生态树葬,逐步转化殡葬观念,在全区范围内积极实行生态树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火化后骨灰进入骨灰存放堂安葬,杜绝骨灰装棺再葬。
2.全区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殡葬相关政策,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正面宣传教育引导,带头制止和劝阻散埋乱葬、违规建坟扩墓等丧葬陋习。
3.建议广大居民在民政殡葬服务管理部门及殡仪馆指导下就近将骨灰寄存在小扬气镇、劲松镇骨灰存放堂或古源镇树葬陵园。
三、整治违法违规殡葬行为
1.一经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私埋乱葬行为的,由各镇政府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政等相关部门予以制止,新增坟墓将强制拆除,所产生的拆除费用及一切责任由坟主亲属承担。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部门协作与监督管理
1.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2.各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辖区殡葬活动的日常监管。
五、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457-3321037。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岭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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