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松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松岭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松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松岭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份修订)
目录
1总则3
1.1编制目的3
1.2编制依据3
1.3适用范围3
1.4工作原则3
2组织指挥体系4
2.1区减灾委员会4
2.2区减灾委办公室7
3灾害救助准备7
4信息报告和发布8
4.1信息报告8
4.2信息发布9
5区级应急响应9
5.1I级响应9
5.2II级响应13
5.3III级响应15
5.4IV级响应17
5.5响应终止19
6灾害救助与恢复重建19
6.1过渡期生活救助19
6.2冬春救助20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20
7保障措施21
7.1资金保障21
7.2物资保障22
7.3通信和信息保障22
7.4装备和设施保障23
7.5人力资源保障23
7.6社会动员保障24
7.7科技保障24
7.8宣传、培训和演练24
8附则25
8.1术语解释25
8.2预案管理25
8.3预案实施时间2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3适用范围
松岭区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松岭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区范围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救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任:吴军区委副书记、区长
常务副主任:原明科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主任:王钊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吴海波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及人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松岭林业局、区卫健局、区统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应急局、区广播电视台、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消防大队等单位及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
(2)区发改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规划推进重大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建设,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3)区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负责提供区属公共体育场所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开放区属公共体育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受灾群众工作。
(4)区公安局:负责指挥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灾区治安,配合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5)区民政局:负责困难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7)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灾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选址、重大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
(8)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灾区饮用水源、环境空气进行监测;及时向区减灾委提供灾区环境信息;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9)区住建局:负责城镇住房倒损情况的统计;负责城乡住房受损情况的评估鉴定,指导城乡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区政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和管理。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抗灾救灾人员、救灾救援物资和设备的道路运输;组织抢修负责管养的损毁道路及其他重要交通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
(11)区水务局:组织开展灾区水利设施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修复毁坏的水利设施;及时恢复灾区供水。
(12)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恢复生产。
(13)松岭林业局:负责灾区森林防火、森林火灾扑救;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治。
(14)区卫健局: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15)区统计局:协助制定灾情统计方案;协助收集、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6)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灾后生活废弃物;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生活垃圾的清运工作。
(17)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收集、汇总并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救助物资储备工作;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受灾人员工作;协助区减灾委开展安全生产灾害风险调查分析;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18)区广播电视台:协助区委宣传部做好抗灾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9)团区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灾区心理疏导和抚慰工作;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救灾物资搬运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20)区红十字会:负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抢救伤病员和灾后重建。
(21)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区消防监督检查、扑救火灾;积极参与抢险救灾。
2.2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落实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3、灾害救助准备
区水务、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区级及镇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地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及防汛、防旱、地震趋势预测和震情监测信息等各类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局),并通过媒介向群众发布。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区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地区应急管理局。
4.1.2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委、行署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上报核报数据。
4.1.4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
5.1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1)死亡失踪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2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响应。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行署报告,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区级救助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有关受灾镇(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区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区减灾委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地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区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区发改局(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局提供应急测绘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测绘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国家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家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和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区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10)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松岭区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用电。
(11)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地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II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10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含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同时向区委、政府和行署减灾委员会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镇(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区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局提供应急测绘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测绘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6)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8)区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9)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松岭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用电。
(10)灾情稳定后,受灾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III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受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含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3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20%。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区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区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以及地减灾办、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5.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7)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场)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IV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V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受伤2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含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15%。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区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区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以及地减灾办、地区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5.4.3响应措施
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镇(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区应急局根据过渡期生活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批后下达区级补助资金,并指导灾区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6.1.2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灾后重建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6.1.3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核定重建户数,区应急局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区财政局报请区政府审批后下达区级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镇(街道)按恢复重建进度抓好重建资金发放工作。
6.1.4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区应急局严格按照冬春救助规定的时限要求摸准情况,及时确定救助对象。区应急管理局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区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
6.2.3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联合向地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申请资金支持。松岭区接到上级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后及时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镇政府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区住建局等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地区应急管理局报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地区应急管理局。
6.3.4区住建局提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镇为主的原则,安排救灾资金,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7.2.1各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需的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1)区政府要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镇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区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完善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区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区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
7.7.2加快推进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1)区减灾委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雨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区减灾委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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